专家:“童颜”情趣娃娃现象挑战公序良俗易诱发儿童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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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产品中心    发布时间:2025-12-05 08:47:32

  带有明显“儿童色情特征”的情趣娃娃,居然能在电子商务平台公开销售?澎湃新闻历时两周追踪调查,从电子商务平台的隐晦关键词搜索并下单产品,一路溯源至惠州、东莞的生产车间,揭开了一条“儿童色情特征”情趣娃娃横跨生产、销售的灰色产业链。

  记者发现,在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小红书等平台检索 “童颜娃娃”“女童娃娃”“娃娃”,跳出来的并非单纯的儿童玩偶,而是身高 70 厘米至 140 厘米、复刻儿童面庞与体态的硅胶制品,实际是具备性功能的成人。记者按照平台发货地址追踪至广东的源头工厂,调查发现当地多家工厂生产“儿童色情特征”娃娃,并支持定制每一种情趣功能。

  针对这样的一种情况,专家和律师告诉澎湃新闻,电子商务平台对此类产品有审查义务,包括商家资质、产品营销售卖、信息审核三个方面。如果其没有履行前述审查义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对其处以罚款,要求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还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对于商家和厂家而言,他们或面临刑事风险,涉及的罪名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制售这类淫秽物品,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且扭曲社会价值观;这类娃娃将形象与性元素绑定,会强化社会物化儿童的认知,还可能诱导未成年人形成错误性认知,弱化其对身体界限的意识,大幅度的增加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潜在风险。”“女童保护”团队发起成立的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秘书长丁广泉告诉澎湃新闻,这一现象公然挑战公序良俗,冲击社会对儿童的保护共识,散播儿童软色情风气。

  “女童保护”团队发起成立的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秘书长丁广泉告诉澎湃新闻,如果“童颜”情趣娃娃已形成了产业链,那电子商务平台监管无疑存在很明显漏洞,需要对此类商品如关键词筛选、内容描述等在审核侧压实责任。且网络站点平台在这类问题的处理上动作较为滞后,往往在媒体曝光或用户举报后才进行干预,难以形成及时有效的管控,此外,这类网店往往采取多平台分销机制,但平台间缺乏有效的合作与信息分享,使相关灰产一再死灰复燃。

  “商家以动漫IP为伪装,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更贴近色情消费需求的‘手办’童颜情趣娃娃,可能涉嫌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若向未成年人销售,还需从重处罚。此类娃娃模拟未成年人形象,一方面极易诱导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另一方面又因其可能被未成年人接触,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甚至犯罪。”国曜琴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彩琪告诉澎湃新闻。

  湖南师范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宋行健告诉澎湃新闻,电子商务平台对此类产品有审查义务,包括商家资质、产品营销售卖、信息审核三个方面。“如果其没有履行前述审查义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对其处以罚款,要求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还可责令停业整顿。如果消费者因产品质量上的问题而遭受到了损害,电子商务平台将会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宋行健说,对于商家和厂家而言,主要的法律风险是刑事风险,涉及的罪名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除此之外,他们还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如果商家和厂家按照每个用户所提供的照片,定制“童颜”硅胶娃娃的外貌,在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情况下,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早在2018年,《法制晚报》就曾对某电子商务平台上存在大量版成人娃娃的现象做出报道。

  报道发出当晚,该平台官方回应称格外的重视,关闭涉事店铺,下架违规商品,并启动商品审核系统24小时自动识别、自动巡查违禁品,并通过人工排查,随时下架违规、违禁品。

  《法制晚报》报道次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官方发文表示对此类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问题深入核查。

  2022年,《中国品牌杂志》再次报道某电子商务平台上有多家店铺销售大量版成人娃娃,多家成人用品店铺只卖这种娃娃,并公然用“童款”作为宣传语,设计出女童写作业、举手回答问题的场景宣传图,且出现了不止一个销量10万+。

  “女童保护”团队发起成立的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秘书长丁广泉告诉澎湃新闻,儿童形象的情趣娃娃是对未成年人形象的色情化塑造,它可能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此外,全球文明国家都在禁止儿童形象的情趣娃娃。

  丁广泉表示,将儿童的生理特征与情趣玩具功能结合,等于在向社会传递“儿童能成为性对象”的错误和危险信号,也是对儿童形象的扭曲和人格尊严的侵犯。这也是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对儿童的性剥削,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也可能诱发和刺激侵害儿童的行为,增加儿童遭遇性侵害的风险。

  宋行健认为,第一,从产品特点上来说,假如慢慢的出现了明显涉及儿童的性暗示,或体现了儿童的性特征,则会触及未成年人保护红线,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儿童色情制品。第二,从受众群体来说,“童颜”情趣娃娃具有儿童的面庞与体态,易于被儿童误用。如果未成年人购买、使用了该产品,因他们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身心健康将会遭受侵害。这两个关键区别,增大了“童颜”情趣娃娃被认定为刑法中的淫秽物品的可能性。

  “由于淫秽物品的判断涉及价值评价,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应该要依据社会一般人的认知,从‘童颜’情趣娃娃的整体设计、造型、姿势、对性器官或性行为暗示的强调程度、受众群体等角度,来综合判断是否属于淫秽物品。在必要时,还可以借鉴专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他说。

  闫彩琪同样提到,“童颜”情趣娃娃与普通成人的核心不同之处在于儿童化特征及社会危害。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设计目的、使用场景、社会认知三大要素,判断是否属于淫秽物品。因此儿童尺寸、模仿未成年人特征的情趣娃娃因“过度暴露性器官、刻意强调儿童性特征”,通常会被认定为“淫秽物品”。司法实践中已有类似案例将儿童形象手办认定为淫秽物品。

  她认为,“童颜”娃娃类产品的核心伦理风险是其“拟人性”与“可拥有性”,这并非病态幻想的“宣泄出口”,反而有几率会成为诱导或强化不良性认知的“入门凭证”。通过将抽象的病态幻想如对未成年人的性好奇、暴力性倾向,包装为“具体可触的商品”,降低实施者的心理门槛,完成从“幻想”到“占有”的跨越,甚至有可能间接诱发真实世界的伤害如儿童性侵、性犯罪。

  此外,“童颜”娃娃因儿童化特征,其法律风险远高于普通成人。电子商务平台需履行资质审核、商品合规性审查义务,避免成为“童颜”娃娃的销售经营渠道。监管部门需从生产端、平台端、法律端细化监管政策,遏制“童颜”娃娃的非法生产与销售,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如何更好地监管此类产品?闫彩琪认为,从法律层面细化对模仿未成年人情趣制品及成人娃娃幼态化设计的禁止性规定,需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理与产品安全标准。“能够最终靠量化标准(相似度阈值、身体比例)、禁止性规定(未成年人拟真、性暗示)、技术管控(唯一编码、数据脱敏)及分级监管,可系统性降低情趣制品被滥用于犯罪或侵害他人权益的风险。”她说,应明确禁止任何以14岁以下未成年人为原型设计的情趣制品(包括面部、身体特征)。判定标准要灵活,面部特征上,圆润轮廓、大头身比例、稚嫩五官(如无鼻梁、短鼻翼、圆眼等);发型上,儿童常见短发、双马尾、羊角辫等;体型上,身高低于1.4米,肩宽与腰臀比符合未成年人发育特征。

  宋行健认为,第一,完善对此类产品的备案管理。生产此类产品的企业应进行备案,提交产品设计图、预期用途说明,以此来实现生产主体和产品流向可追溯,这有利于从源头上对产品做监管。第二,细化《广告法》中的禁止性规定,严格规范成人用品的宣传、展示。第三,明确刑事处罚标准。可以由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典型案例,明确涉及“童颜”情趣娃娃的淫秽物品认定规则,从而明确刑事打击尺度,保护相关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