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约定按约定:如果业主大会通过管理规约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分配的方法,优先按约定执行
无约定按面积比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单个业主应得收益 = 公共收益净收益 ×(该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 小区总建筑面积)
例如:某小区年度公共收益扣除成本后净收益80万元,小区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业主A的专有部分面积100平方米,则业主A应得收益为80万元 ×(100㎡ ÷ 100,000㎡)= 800元
物业服务企业提取的管理成本原则上不可以超过公共收益的30%,具体比例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优先用途):当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30%时,50%以上的公共收益应当优先用于补充
在经营和账户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公共收益归属,规定建筑设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居住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办法》,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的居住小区共有部分经营事项,应当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并签订合同或者协议,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向区住建局报备;
《办法》鼓励由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居住小区公共收益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按计划实施。业主大会可在管理规约中或者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依法征得业主同意后,采取一次性授权的方式,分别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使用公共收益的情形、条件、额度和程序,进一步简化公共收益的使用程序。
针对“小区公共收益可以怎么花”的问题,《办法》明确,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账户的公共收益能够适用于维修、更新和改造居住小区电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屋顶、外墙等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公共开支,还首次提出可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甚至可用于房屋保险和体检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另外的事项支出,为业主提供了更多选择。
为避免增加公共收益年度审计费用,《办法》采取了分类施策的策略。对年度公共收益为5万元以下的,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不进行审计;对年度公共收益为5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每年审计1次。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实行统一审计。
《办法》还增加了“业账社审”条款,鼓励将“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公共收益收入、支出由居(村)民委员会监督指导的管理制度”写入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制定公共收益财务监管制度,由居(村)民委员会成立业账监管小组,负责对业主委员会的收支情况做审核和监督,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
▌本文来源:综合海峡导报、厦门广电、阳光马巷、厦门日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